产品必须符合 净化空气用光催化剂 (GB/T27870-201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净化空气用液态光催化剂的主要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测规则、标志、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对室内空气污染物有清除作用的液态光催化剂,不适用于其它类型光催化剂制品。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环保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7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环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州大学光催化研究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东莞市明天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华之特奥因特种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沪正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清世界(沈阳)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绿源立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田美科技开发有限责任
公司、北京净万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乔炜、付贤智、黄进、刘平、李杰、赵树凯、刘欣、刘亮、戴文新、张岩、温丽云、秦丽、杨忠辉、
陈焕光、李学成、梁斓、劳秀芝、刘振宇、周家君、唐秋生。
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GB/T 27630—2011)
车内空气中有机物浓度执行下表规定的要求。
车内空气中有机物浓度要求如下;(单位:mg/m3)
项目 |
苯 |
甲苯 |
二甲苯 |
乙苯 |
苯乙烯 |
甲醛 |
乙醛 |
丙烯醛 |
浓度要求 |
≤0.11 |
≤1.10 |
≤1.50 |
≤1.50 |
≤0.26 |
≤0.10 |
≤0.05 |
≤0.055 |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
为了规范装饰材料,建材等的质量达标,保护人们的身体健康,颁布了 GB 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对室内空气污染中对人体影响最严重的五种污染物提出浓度限制详见下表:
污染物名称 |
一类民用建筑 |
二类民用建筑 |
甲醛 |
≤ 0.08mg/m3 |
≤ 0.10mg/m3 |
氨 |
≤ 0.20mg/m3 |
≤ 0.20mg/m3 |
苯 |
≤ 0.09mg/m3 |
≤ 0.09mg/m3 |
TVOC |
≤ 0.50mg/m3 |
≤ 0.60mg/m3 |
注: 一类建筑:住宅、医院、老年公寓、幼儿园、学校教室等。
二类建筑:办公楼、商务、旅店、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展览馆、图书馆、体育馆、公共交通场所、餐厅、理发店等。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规定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污染物名称 |
氡 |
游离甲醛 |
苯 |
氨 |
TVOC |
活度、浓度限制 |
≤200(Bq/m3) |
≤0.08(mg/m3) |
≤0.09(mg/m3) |
≤0.2(mg/m3) |
≤0.5(mg/m3) |
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18883-200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由卫生部、环境保护总局《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联合起草小组起草。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安全所,北京大学环境学院,南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北京市劳动保护研究所,清华大学建筑学院,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环境工程所。
标准于2002年11月19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卫生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适用于住宅和办公建筑物,其它室内环境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部分如下:
序号 |
参数 |
单位 |
标准 |
备注 |
1 |
甲醛 |
mg/m∧3 |
0.10 |
1小时均值 |
2 |
氨 |
mg/m∧3 |
0.20 |
1小时均值 |
3 |
苯 |
mg/m∧3 |
0.11 |
1小时均值 |
4 |
氡 |
Bq/m∧3 |
400 |
年平均值(行动水平*) |
5 |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
mg/m∧3 |
0.60 |
8小时均值 |